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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三)——东莞城市更新拿地方式及工改实操

吴丹 西政资本 2020-10-28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需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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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一):深圳村企合作/拿地方式汇总暨实操要点

2、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二):深圳市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操作指引

3、西政资本:201809地产融资现状暨当前拿地融资实操指引

4、西政资本:地产前50强2018年战略调整、拿地策略与核心融资整理(一)—恒大、碧桂园、万科、保利、融创篇

5、西政资本:地产前50强2018年战略调整、拿地策略与核心融资整理(中海、绿地、绿城、华夏幸福、华润置地篇)

6、西政资本:地产前50强2018年战略调整、拿地策略与核心融资整理(三)—龙湖、金地、新城、世茂、旭辉篇

7、西政资本:地产前50强2018年战略调整、拿地策略与核心融资整理(四)—荣盛、金科、中南置地、正荣、阳光城篇

目录 

第一部分 东莞城市更新实操

一、 课前讨论:东莞城市更新历程与2018年新政

(一)东莞城市更新历程(以政策为线索)

(二)东莞城市更新2018年新政

(三)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的改变

二、 东莞城市更新六种拿地方式

(一)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改造和供地模式模式(创设)

(二)权利人自改模式(规范)

(三)前期服务商制度(建立)

(四)股权混合参与更新改造(创新)

(五)市属企业土地整备开发(试行)

(六)活化更新和生态修复(鼓励) 

第二部分 东莞工改实操

一、东莞工改基础

(一)东莞工改基础

(二)东莞工改2018年新政

二、东莞工改实操分享

(一)新型产业用地的概念和分类(2个问题)

(二)资格准入管理(2个方面)

(三)规划建设管理、用地管理(4个层次)

(四)分割转让管理(总论-分论-细则)

(五)履约监管(4方面监管)

第一部分 东莞城市更新实操

一、 课前讨论:东莞城市更新历程与2018年新政

东莞城市更新历程(以政策为线索)

东莞城市更新2018年新政

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的改变

原改造方式 《东莞市 “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一、成片拆迁改造(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等四种类型)

二、单宗项目改造(四种类型: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单宗项目拆建改造、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和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等)

现改造方式《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

一、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改造和供地模式模式(创设)

二、权利人自改模式(规范)

三、前期服务商制度(建立)

四、股权混合参与更新改造(创新)

五、市属企业土地整备开发(试行)

六、活化更新和生态修复(鼓励)

二、 东莞城市更新六种拿地方式

(一)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改造和供地模式模式(创设)

以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创设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改造和供地模式,通过捆绑公共配建责任,实现公共利益与市场活力的最优平衡。

在更新单元内,土地权利分散的,实行土地产权和改造权相分离,以公开挂牌招商方式确定单一改造主体(土地受让方)的权益整合、地权重构办法。

挂牌招商分政府(集体)综合收益报价、不动产权益公开要约收购两个环节,前者网上竞价,后者网上公告、线下应答。

第一环节报价最高者为第二环节入围企业(土地拟受让方),入围企业限期(1~6 个月)内收购 100%不动产权益后,确认为竞得方(土地最终受让方),实现政府(集体)、权益人、市场方三方合意和权益整合。


(二)权利人自改模式(规范)

在更新单元内,原不动产登记为唯一权利主体的,可以自行改造;

权利分散但主要权利主体土地占比达 80%的,且剩余地块符合“三地”政策的,可完善土地审批手续后实行权利人自行改造。

取消村企合作改造模式,原备案的村企合作项目应于本实施意见印发后一年内确认实施主体,逾期改为政府主导或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改造模式。


(三)前期服务商制度(建立)

围绕精细化管理目标,细化前期工作事项,供地之前必须完成单元研究包装、权益核查与确认、意愿征询、评估、挂牌招商方案报批等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主要由镇街政府承担,根据需要也可以通过公开方式招引前期服务商。

采取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方式改造的,前期工作中所产生费用,经镇街政府核定后纳入挂牌招商条件由竞得企业支付,具体核定标准另行制订。

权利人自改项目,前期工作可由权利人自行完成。


(四)股权混合参与更新改造(创新)

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要约收购环节,除了货币、物业等收购对价形式,鼓励采用股权合作、收益权等对价形式,形成收购企业与村集体、土地权利人、权益人合股的单一主体项目公司,加快不动产权益的整合。

利用市城市更新基金,搭建开放式社会资金参与平台,引入具备产业开发资源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鼓励园区、镇街、村组集体土地基金、个人跟投,形成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多元股权混合的土地整备开发格局。


(五)市属企业土地整备开发(试行)   

试行半市场化运作的政府土地整备开发模式,市属土地整备开发公司(以城市更新开发建设为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自行成立项目公司,或与市城市更新基金、镇街、村组集体、土地权利人中一方或多方共同成立市属国有资本控股项目公司,整体收购当期更新单元内不动产权益后进行自行改造、合作改造或交由政府收储。

项目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开展经营决策,无需另行审批。

市属土地整备开发公司实施市政府指定的更新项目,盈亏情况不纳入国资委的绩效考核范围。

更新单元土地权属以国有资产为主的,不适用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应按净地另行公开出让。


(六)活化更新和生态修复(鼓励)

探索通过 EPC+运营权招标或公开遴选方式,引入产业园区综合运营服务企业和重点创新载体单位,实施旧工业区、成片出租屋活化更新,提升镇村工业园区软硬件条件和运营效率,结合“美丽幸福村居”建设,将出租屋改造为公寓型宜居社区。

对活化更新项目在守住建筑质量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底线,放宽方案审查。

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推进老城区、工业遗存的活化更新。

结合“两高一低”企业退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工作,推进生态修复类城市更新。


第二部分 东莞工改实操

一、东莞工改基础

(一)东莞工改基础

1、《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汽车

新材料

生物技术

节能环保

增材制造(3D打印)


2、东莞本土大企业:

玖龙纸业(张茵)——松山湖区
步步高——长安镇
VIVO ——长安镇
OPPO ——长安镇
真功夫——长安镇(搬迁到广州南沙区)


(二)东莞工改2018年新政

1、2018年9月11日

        东府【2018】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018年9月25日

         东府【2018】1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关于东莞市工业保护线专项规划的批前公示


4、2018年1月3日

         松山湖发【2018】3号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东莞工改实操分享

(一)新型产业用地的概念和分类(2个问题)

1、新型产业用地的概念

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2、新型产业用地的分类

类型一:产业用房VS配套用房

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类型二:不可分割M0 VS 可分割M0

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 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 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二)资格准入管理(2个方面)

1、选址准入

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

(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

(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 1 公里范围内。

(三)用地面积 150 亩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单元。

(四)由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的地块,以及市招商创新办确定的市镇联合重点招商的区域。

(五)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南城街道,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及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可在前述范围以外各增加 2 个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第六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

(二)市级和镇级核心区内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

(三)工业保护线内允许适量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各园区、镇街工业保护线内新型产业用地(M0)总量不超过辖区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 10%,工业保护线外不限比例)

(四)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


2、开发主体准入

第九条意向用地单位向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市招商创新办,市招商创新办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主体出具审查意见,并明确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等内容。具体细则由市招商创新办牵头制定。

第三十二条项目履约监管协议须明确项目开发的最低要求,包括:

(一)开发主体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投资产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亩;

2.年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亩。

(三)具有较好财政效益。设定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即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最低线和奖励线,并与分割转让比例挂钩。 

(四)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集聚分类、控制指标等方面对新型产业有具体规定的,准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规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向规模大、效益好、产业运营能力强的开发主体供地。


(三)规划建设管理、用地管理(4个层次)

1、用地管理

(1)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方式分类(类型三)

第十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用地、“工改 M0”和已出让土地转 M0。

※特殊供地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出台后,已出让的科研用地(C65,含C6未细分至小类的科研设计用地)可选择沿用《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办法》(东府办〔2016〕109号)至政策期限(即2020年12月31日),或可依据本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照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进行管理。增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后,申请在工业用地上新建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的,按照可分割 M0 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上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并申请分割转让的,可继续沿用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进行管理。本办法出台后,拟申请在工业用地上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统一供应不可分割 M0。


(2)各类型供地方式

第十条  

A、新增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B、“工改 M0”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

C、已出让土地转 M0 的,无需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 M1 转 M0 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须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产权,可对外租赁。


(3)项目监管与履约保证金缴交

第十一条  获得开发主体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再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工改 M0”、已出让土地转 M0 的,须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土地受让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前,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4)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

第十二条  

A、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 40 年,其中不可分割 M0 可延长至 50 年。

B、“工改 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 年。

C、已出让土地转 M0 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5)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缴纳

第十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M0=〔M1×0.4×(1-X)+C×0.41×X〕×R×(N/50)

其中:M1 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C 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需参照市国土部门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修正体系进行容积率系数修正;X 为分割转让比例;R 为容积率;N 为实际出让年限。

第十四条  “工改 M0”项目地价以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为基础,扣减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用地价格后,按折半计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6)不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申请分割转让

第十五条  不可分割 M0 出让后确需申请分割转让的,由用地单位向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招商创新办和市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同意的,按本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出让年限不变),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 M0 价格扣减原不可分割M0 价格的差额。


(7)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混合

第十六条  可在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C2)、配套型住宅(R0)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允许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宗地面积不得超过单宗地出让控制上限),整体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

其中:产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配套型住宅(R0)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限定出售给入驻企业。

配套型住宅(R0)地块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地块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2、规划管理

(1)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及设计  

第十八条  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技术参数应与普通工业用地(M1)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形成级差。其中:

(一)容积率原则上大于 3.0,不超过 5.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后,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

(二)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三)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配套宿舍可参照公租房标准进行设计。


(2)新型产业用地(M0)规划报审

第十九条  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依法依规、提高效率的原则,简化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普通工业用地(M1)、商业金融业用地(C2)、居住用地(R)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审批程序,由市规划部门优化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细则。

不可分割 M0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可分割 M0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部门上报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审议后批准实施。


3、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新型产业项目建设管理适用于《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的创新举措,切实压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4、土地、产业用房贡献

(1)新型产业用地(M0)贡献类型

第二十一条新型产业项目须在出让土地内按不同情形无偿向政府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产业用房。贡献比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移交时间等在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

贡献的土地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贡献的产业用房可用于市、镇招引优质项目。

具体细则由市招商创新办牵头,会同市国土、规划、发改、经信、科技、商务、财政等部门制定。


(2)不同供地方式下不同贡献方式

第二十二条新型产业项目按以下原则贡献:

(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建设新型产业项目的,实行“一地一策”,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地块公开出让方案明确贡献产业用房比例。贡献的产业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宗地规划要素、贡献用房的土地成本等合理提出土地出让底价建议。

(二)已出让土地采取调整用途或者提高容积率方式建设新型产业项目的,容积率 3.0(含)以下部分无需贡献,容积率3.0—5.0(含)部分按计容建筑面积的 5%贡献产业用房,容积率5.0 以上部分按计容建筑面积的 10%贡献产业用房。贡献的产业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免缴地价。

(三)“工改 M0”需按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总面积 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因地块太小无法贡献土地或经规划评估无需贡献土地的,按照对应使用类型的 2 倍土地出让底价缴纳相应部分土地的地价。

贡献的产业用房面积不计入新型产业项目可分割转让面积,不占用可分割转让比例。


(四)分割转让管理(总论-分论-细则)

1、可分割M0分割转让总论

第二十五条  可分割 M0 项目的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根据物权法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除外)。

M0 用地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9%。

已办理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转让。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等字样。

第三十二条  可分割 M0 项目办理预售手续后,土地不得进行抵押。

由开发主体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允许整体打包抵押(根据物权法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除外)。

允许开发主体以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办理质押。


2、可分割M0分割转让分论——三段式监管

(1)卖方监管

第二十六条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销售管理、预售资金监管等参照商品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主体可自主选择采取预售或现售方式进行销售。采用预售方式的,须参照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对其预售资金进行统一监管。


(2)销售环节监管

第二十七条开发主体有义务向买受方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买受方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前提条件,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3)买方要求

第二十八条产业用房买受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符合新型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经开发主体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购买。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相关产业部门、招商创新办、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新型产业项目产业准入目录。


3、可分割M0分割转让具体规定

(1)最小分割面积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2000  平方米。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


(2)首次登记、首次转让登记、二次转让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依据规划核准文件,以房屋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包括:

(一)开发主体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期限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产业用房由开发主体通过预售或现售方式出让的,属首次转让。开发主体与买受方签订认购书和购房合同后,且项目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验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首次转让登记。

(三)产业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买受方再次出让的,均属二次转让。通过股权转让将产业用房作为资产注入其他公司的,参照二次转让进行管理。


(3)二次转让增值收益

第三十一条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原开发主体、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具体如下:

(一)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届满 3 年(含)的,增值收益按 100%的比例上缴;

(二)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 3 年未满 5 年(含)的,增值收益按 50%的比例上缴。

(三)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 5 年的,增值收益按 20%的比例上缴。

增值收益指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扣减原销售价格及转让方受让该产业用房时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增值收益由市税务部门代市财政收取,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增值收益缴款票据办理不动产登记。增值收益缴入市财政后,根据新型产业用地(M0)管辖区域范围参照土地出让收入体制按比例由市、镇财政分配。



(五)履约监管(4方面监管)

1、新型产业用地(M0)履约管理主管部门及项目开发最低要求

 (1)履约管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市招商创新办和市相关产业部门组成新型产业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2)项目开发最低要求

第三十四条项目履约监管协议须明确项目开发的最低要求,包括:

(一)开发主体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投资产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亩;

2.年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亩。

(三)具有较好财政效益。设定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即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最低线和奖励线,并与分割转让比例挂钩。 

(四)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集聚分类、控制指标等方面对新型产业有具体规定的,准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规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向规模大、效益好、产业运营能力强的开发主体供地。


2、新型产业用地(M0)履约管理奖励及履约保障金缴交

(1)履约管理奖励

第三十五条  新型产业项目自建成投产后财政贡献达到奖励线标准的,按照《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18〕74 号)有关规定对开发主体进行奖励。

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工改 M0”,除享受《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18〕74  号)的有关奖励措施外,由市国土和城市更新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另行制定“工改M0”的奖励措施。

    

( 2)履约保证金缴交

第三十六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开发主体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10%,再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工改 M0”、已出让土地转 M0 参照上述执行。


3、达产验收问题

(1)达产验收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新型产业项目监督小组制定达产验收具体规定,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一)新型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验收的,允许可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新型产业项目运营满 5 年,如财政贡献通过验收的,由新型产业项目监督小组出具达产验收意见书,作为开发主体自持部分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等的重要依据。未通过验收的,责令开发主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如达产验收中仅财政贡献指标未达标,允许开发主体按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期限内的财政贡献指标补足差额,视为通过验收。

(三)同一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的,则按当期实际开发面积计算投资强度、年产出比和财政贡献指标。

(四)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涉及财政贡献的条款自新型产业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生效。

    

(2)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惩罚

第三十八条  新型产业项目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按照约定条款对开发主体处以罚没履约保证金、停止剩余未分割转让部分进行分割转让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等惩罚措施。


4、开发主体日常监管与主管部门日常巡查问题

(1)开发主体日常监管

第三十九条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产业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

(一)协助园区、镇街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财政贡献、R&D投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

(二)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园区、镇街进行查处、收回或拆除。

    

(2)主管部门日常巡查

第四十条园区、镇街应加强对新型产业项目的日常巡查,按照约定条款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西政投资集团业务介绍


一、城市更新投融资业务

1.地产私募融资

2.融资条件的创建及项目熟化

3.综合财税服务

4.项目后端融资

二、私募投资业务

1.城市更新/旧改特殊机会投资基金(前融项目)

2.地产收并购基金

3.存量资产投资运营发展基金(含包销、长租)

4.不良资产投资发展基金

5.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

6.西政校友创投基金

三、保理与融租业务

1.百强开发商购房尾款保理业务

2.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3.商票支持保理业务

四、财税和跨境业务

1.地产收并购、金融产品设计及税务筹划业务

2.资金出入境及跨境投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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